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本市各有关部门新录(聘)用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