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本市对在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