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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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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六条

有效

本市国家机关的会议用语、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公文、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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