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本市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的制定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培训工作,由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