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