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