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违反规定的,由本市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