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更新。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更新。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