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保证设施完好。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