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毁、盗窃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