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破坏或者盗窃市政公用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