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未经供气、供热单位同意,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在供气、供热管网上增设取暖、抽气、排水等设施;

(二)将室内供气、供热明管砌入隔墙内;

(三)其他损害城镇供气、供热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