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九章 城镇供气、供热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未经供气、供热单位同意,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在供气、供热管网上增设取暖、抽气、排水等设施;(二)将室内供气、供热明管砌入隔墙内;(三)其他损害城镇供气、供热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