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城镇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城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指定地点经营。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