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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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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城镇园林绿化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在城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指定地点经营。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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