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城镇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砍伐城镇树木,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