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城镇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