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原因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