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镇公共交通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汽车停靠站点,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其指定的地点设置。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