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镇公共交通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因建设施工等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