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镇公共照明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城镇公共照明设施遭到损坏,其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