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镇公共照明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因城镇建设等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或者利用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