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挖掘、占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二)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砍伐树木、立杆架线、开垦种植、埋设管道、拦渠筑坝、安置机械设备取水或者更改排水管线等;(三)在排水管网、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