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城镇排水、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渣土、垃圾等;(二)爆破、打井、挖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城镇排水、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