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城镇排水、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渣土、垃圾等;

(二)爆破、打井、挖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城镇排水、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