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通过城镇排水管网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放。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