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当经城镇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