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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已修改

在规定的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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