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道路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城镇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残渣废液、冲刷车辆、倾倒垃圾;(二)机动车和畜力车在铺装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或者碾压路边石;(三)车辆拖刮路面、机动车在非指定路面上试刹车;(四)在步行街、广场行驶或者停放各种机动车辆。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