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