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道路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事先应当征得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