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道路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镇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因紧急抢险、抢修等原因,未能事先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的,应当在挖掘道路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经批准挖掘的道路,施工单位在开挖道路前,必须在作业范围内设置昼夜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期修复路面,并经市政公用行政设施主管部门验收。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