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道路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因特殊情况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道路的,不得损坏城镇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损坏城镇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