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

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应当依法交纳城镇道路占用费或者城镇道路挖掘修复费。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