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