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