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七条有效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发射、传输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广播电视设施,按照法定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