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广播电视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根据广播电视设施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