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二)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配备消防装备;
(三)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消防战勤保障、区域性消防物资装备储备体系,完善灭火救援协作机制和联合演练机制,做好火灾事故的处理工作;
(四)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