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三)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四)每年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五)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指导消防队伍建设,开展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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