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