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燃放或者无固定场所销售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