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