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布下列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

(一)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施工拒不改正的;

(二)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有火灾隐患拒不改正的;

(三)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不具备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或者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五)属于火灾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的;

(六)属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情况的。

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后,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信息发布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撤销,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