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已修改对依法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建筑物、场所建造或者改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对建筑物或者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建筑物、场所符合建造或者改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但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安全改正建议书。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对建筑物或者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