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实行挂牌督办,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整改:

(一)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大型批发市场、物流园区等区域性火灾隐患突出,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薄弱,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无统一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四)其他违反消防规划或者消防技术标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