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