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和年度目标考核。

市、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改、规划、建设、安监、财政、教育、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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