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加强消防设施建设,促进消防设施的现代化,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