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将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纳入应急管理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器材装备和物资,并制定相应的保障预案。根据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和改善灭火应急救援装备,保障灭火应急救援经费。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