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作业场地以及禁止擅自使用明火、吸烟的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