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客运汽车、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学校、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应当按规定配备灭火和逃生、救生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驾驶员、安全管理员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通过车载广播、电视或者发放宣传单,向乘客宣传防火、灭火基本常识和正确的火灾避难、逃生方法。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