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禁止在建筑物内部、人员密集场所、古建筑、寺庙及其保护区域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